浦東新區服務業發展引導資金使用和管理若干規定
滬浦發改規 【 2021 】1 號
第一章 總則
笫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更好地發揮上海市服務業發展引導資金(簡稱“市級引導資金”)對浦東新區服務 業發展的引導帶動作用 ,進一步加強市級引導資金及浦東新區服務業引導配套資金(簡稱“區級引導資金”)的事中事后管 理,根據《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上海市服務業發展引導資金使用和管理辦法的 通知》(滬府規[ 2018 ] 5號)相關要求, 結合浦東新區發展情況,修訂 《浦東新區服務業發展引導資金使用和管 理的若于規定》(滬浦發改產 [ 2018 ] 475號),形成本規定。
笫二條(資金來源)
區級引導資金由區財政局在年度財政預算中安排。
笫三條(支持對象)
引導資金支持的對象是在浦東新區依法設立的法人、非法人組織。項目單位應具有合理的經濟規模,信用記錄良好,無違法違規行為 。
笫四條(管理推進部門)
由區發改委、區科經委 、區商務委、區財政局等部門組成浦東新區服務業發展引導資金工作小組(簡稱“區工作小組”)負責牽頭相關開發區(鎮)開展引導資金項目初篩、監管、驗收等工作。區工作小組辦公室設在區發改委 。
第二章 使用范圍和支持重點
笫五條(使用范圍)
引導資金主要支持服務業發展中的潛力環節、關鍵領域、重點區域和新興行業的項目建設、業務開展等,培育服務業 "新技術、新業態 、新模式、新產業”,促進服務業的國際化、市場化、社會化和規模化 。
具體根據上海市和浦東新區服務業發展引導資金項目年度申報指南確定。
笫六條(支持重點)
根據上海市服務業發展引導資金分類支持的方式,本資金重點支持市評審小組核定的總投資 1000萬元(含)以上的重點項目(市評審小 組或相關部門推薦的總投資3000萬元及以上,對全市服務業發展具有重要示范帶動作用的項目,按照《上海市服務業發展引導資金使用和管理辦法》辦理。
項目總投資是指經市評審小組下達的引導資金支持計劃的項目投資額 。
區級引導資金按照與市級引導資金 1: 1 的比例配套(市級、區級引導資金對單個 重點項目 的支持金額均不超 過 30 0 萬元),采用無償資助方式安排使用,主要用于設備購置安裝、軟件開發、技術轉讓、人員培訓、系統集成、設計咨詢、研發測試、資質認證等。
第三章 項目申報與審核
笫七條(項目申報和初篩)
對服務業發展引導資金項目按照項目庫方式進行管理,并由區發改委牽頭,會同科經委、商務委、財政局等部門組成的區工作小組,對巳納入項目庫的項目進行初篩、轉報等工作。具體程序如下:
(一)區發改委會同相關部門,根據市級引導資金年度申報指南要求,通過“浦東新區服務業發展引導資金項目申報平臺”公開啟動新區整體項目申報工作。
(二)各管 理局(管委會)、鎮受理各自區域內市引導資金的申報,對申報項目的條件完備性等方面進行初步審核和材料匯總,形成項目庫,每年分兩次將初審通過的項目轉報至區發 改委(一般為2月和7月初)。
(三) 區發改委委托第 三方機構 ,對所有申報項目進行初篩,初篩標準由第三方機構根據市級引導資金申報的有關要求確 定,包括定性指標 、定量指標。第三方機 構按照客觀、科學、公正的原則,組織專家按確定的標準對項目進行評審,并向區發改委提供評審結果。
(四)區工作小組根據第三方機構的評審結果,擇優推薦申報市級引導資金申報的項目名單。
(五)區發改委會同區科經委、商務委、財政局聯合行文,按程序和時間節點(一般為每年 3 月 31 日和8 月15 日前)上報市評審小組。
笫八條(申請提交的材料)
項目申請單位須提交以下書面材料 :
(一)項目申請表(含項目基本信息表)。
(二)營業執照或法人證書。
(三)企業投資項目的核準文件(不列入核準范圍的項目、規劃類項目可不提供)。
(四)項目建設實施地點的場地證明(自有房產證或租賃合同及出租方房產證)。
(五)如項目涉及土建、加層、外立面改造等,需提供規劃部門和環保部門的批復意見。
(六)如項目購置設備及試驗加工過程中涉及環境影響(如噪音、輻射、三廢排放等),需提供環保部門的批復意見。
(七)根據項目實際情況提供相關機構出具的節能評審意見、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意見等。
(八)項目單位近三年財務報表及上年度審計報告(規劃類項目可不提供)。
(九)自籌資金出資證明(包括自有資金銀行存款證明、貸款資金的銀行貸款承諾書、貸款協議、貸款合同),需達到項目總投資額的 6 0%以上。
(十)規劃類項目需提供有關合同、協議和相關支付憑證。
(十一)涉及與其他機構合作或許可經營的須提供合作協議/批復或許可證。
(十二)風險投資、成果或專利證書等其他相關文件。項目單位應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笫九條(資金撥付)
經市評審小組通過的項目,由區發改委與項目單位簽署《上海市服務業發展引導資金項目實施框架協議書》,按照市評審小組審核同意的項目實施期限、建設地點、承擔單位、建設內容、考核目標、總投資等,明確相關內容,并向市評審小組報備。
引導資金支持計劃下達后,按照財政資金預算管理有關規定撥付資金 。
第四章項目的事中事后管理
笫十條(事中監管)
獲支持項目單位應嚴格按照項目申報材料、市評審小組核定的投資、合同推進項目實施,每季度如實、全面填寫項目進展情況表,向"浦東新區服務發展引導資金項目申報平臺"報送,內容包括項目建設內容和實施場地、項目投資、實施進度 、團隊建設、組織管理制度 、單位整體經營情況以及引導資金使用情況等 。季度報送材料和項目最終驗收申請材料應當一致。
企業沒有按時(每年4 月 30 日、7 月 31 日、10 月 31 日、1 月 31 日)向“浦東 新區服務業發展引導資金項目申報平臺"完整報送季度信,恩的,區發改委將向企業送達“報送季度信息書面通知”,如送達后10 個工作日內仍沒有完整報送季度信息,區工作小 組將按照相關合同約定處理 。
區發改委每季度將項目執行情況、引導資金使用情況、重大變更情況等報送市評審小組,并對項目進行“雙隨機" 抽查,包括項目建設內容完成情況、季度信息報送材料是否"賬表相符""賬賬相符""賬證相符""賬實相符”等。
笫十一條(項目變更)
區工作小組通過季度信息報送等方式,及時了解重點項目進展概況。對實施過程中發生變化的項目,項目單位應及時通過“浦東新區服務業發展引導資金項目申報平臺"報送。
變更申請,包括變化內容、原因等。區工作小組對變更申請進行會商,形成會議紀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項目發生重大變化,項目變更有關材料上報市評審小組:
(一)項目法人發生變更。
(二)建設地點發生變更。
(三)主要 建設內容、建設性質發生變化。
(四)建設期發生重大變化 。
(五)總投資額縮減 2 0%及以上。
(六)其他規定的重要變更事項。
笫十二條(項目撤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區工作小組向市評審小組辦公室提出撤銷引導資金支持項目的申請,經評審小組討論通過后,由市評審小組限期收回巳撥付的引導資金 。
(一)項目實施條件發生重大變化,導致項目無法繼續實施。
(二)項目單位未 經申請批準擅自變更項目建 設內容和目標。
(三)項目 建設期滿后6 個月內、或者獲得區工作小組同意延長的實施期限后 6 個月內,未及時提出驗收或延期申請。
(四)項目 延期后仍不能按時竣工 。
(五)其他依照法律、法規、規章或規范性文件規定, 應當予以撤銷項目的情形。
笫十三條(項目驗收申請)
項目單位應在項目建設期滿后6個月內、或者獲得區工作小組同意延長的實施期限后6個月內,向“浦東新區服務業發展引導資金項目申報平臺”提出驗收申請 。
區工作小組在獲得項目驗收完整材料后6個月內進行現場驗收。
笫十四條(項目驗收材料)
項目單位應對申請驗收資料的真實性負責,包括如下方面:
(一)項目申報表、《上海市服務業發展引導資金項目實施框架協議書》、市發改委下達的批 準文件、企業按時提交的變更申請。
(二)項目驗收申請表、項目 驗收申請報告 。
對項目法人、建設時間、建設地點、建設主要內容、功能、軟硬件投資、經濟和社會效益等原定的驗收指標及相應的完成情況進行對 比分析,并對差異原因進行說明 。
(三)項目專項審計報告。
需對項目總投資、分項投資、專賬管理、經濟和社會效益等指標進行審計(根據會計制度規定,可以抵扣的稅金不計入固定資產原值,不作為期間費用核算)。
全部資金支出的記賬憑證和發票等證明材料的復印件
(單筆一萬元以上的需提供銀行對賬 單復印件)。托管的機柜提供采購清單復印件及編號 。單價 5 萬元以上硬件設備的照片(含銘牌) 。
對項目驗收申請材料和季度報送材料相關內容的一致性作出判斷及說明 。
(四)本項目相關支出的所有合同。
(五)軟件測試報告、軟件安全測試報告(涉及數據存儲分析的項目)。
(六)單位自主開發軟件的功能模塊與工作量明細、項目人員參與相關工作的清單與薪資清單,或委托外部開發的詳細任務書與開發資質。
(七)其他與項目驗收有關的重要資料和證明 。
對第一次現場驗收中資料嚴重不全或存疑的項目,根據項目具體情況進行資料補充后,半年之內組織第二次現場驗收或審核。第二次驗收仍有資料不全或存疑問題,記入驗收報告并提交區工作小組評議,對該項目不再組織后續驗收工作。
笫十五條(驗收內容和標準)
包括法人和建設地點情況、項目建設內容和建設性質憲成情況、項目投資實際完成和引導資金使用情況、經濟和社會效益、項目承擔單位對項目管 理驗收的配合程度等方面。
笫十六條(驗收流程與結果)
區發改委委托第三方評估機構進行材料初審,具備驗收條件后,會同科經委、商務委、財政局、第 三方評估機構、社會專家等方面組成驗收管理小組,采用現場驗收方式(含會議答辯等)開展驗收工作。
現場驗收后形成的驗收報告,經過區工作小組會審和集體決議,明確驗收通過(含等比例撥付)、結項(含不再撥付后續資金或收回引導資金超額支持部分)、撤銷三種驗收意見。
第五章 其他事項
笫十七條(年度總結)
區工作小組對服務業發展情況以及引導資金使用情況、項目執行情況、項目驗收情況等進行及時總結,形成年度引導資金使用總結報告,在每年2月底前報市評審小組。
笫十八條(責任追究)
引導資金必須專款專用。凡獲得引導資金支持的項目,不得擅自改變主要 建設內容和建設標準等 。對項目單位弄虛作假、截留、挪用等違反法律法規或有關紀律的行為,除按 照國家 規定對項目 單位和有關負責人給予相關處罰外,限期收回巳撥付的引導資金,并取消項目法人和項目負責人三年內申報本專項資金的資格等。
如項目驗收后的審計、專項資金績效評價等工作中發現新問題,項目單位仍然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笫十九條(信用管理)
區工作小組對項目單位開展信用管理。在項目申報、實施、驗收、評估等不同階段,實行守信承諾和信用審查制,對過去三年里有偷稅、漏稅等情節嚴重的失信行為或違法行為,取消項目法人和負責人三年內申報本專項資金的資格。記錄項目單位在項目立項、實施、驗收、評估等不同階段的失信行為,依法納入浦東新區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并在年度總結時報送給市評審小組。
第六章附則
笫二十條(有效期)
本規定由區發改委會同科經委、商務委、財政局組成的區工作小組負貴解釋,自202 1年 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笫二十一條(適用原則)
對《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上海市服務業發展引導資金使用和管理辦法的通知》(滬府規 ( 201 8 ) 5號)頒布后獲批、且本規定實施后尚未完成驗收的項目,按照本 規定執行。